园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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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政策原文
适用对象:
个体户
企业规模:
超大型企业
企业阶段:
初创期
适用税种:
个人所得税
政策效力:
已生效,全面执行
适用对象: 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 超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政策效力: 已生效,部分执行
企业阶段: 成熟期,成长期,初创期
适用税种: 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9-05-07 15:52:15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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