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案例一:
某提供现代服务类企业,于2016年成立,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总体销售为80%,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月
2019年5月12日申报四月所属期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为2000000元,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500000元,当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100000元。计算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00000-150000=50000。
第二步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0000*10%=1500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15000+0=15000元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50000元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5000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最终应纳增值税=50000-15000=35000元。
五月
2019年6月10日申报五月所属期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180000元,当期进项税额200000元,上月计提加计抵减税额对应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上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0000*10%=15000元),
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80000-200000=-20000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200000*10%=2000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50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20000-150000=5000元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纳增值税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本期应纳税额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00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六月
2019年7月10日申报六月所属期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280000元,当期进项税额200000元,适用加计抵减税额政策,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80000-200000=800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00+200000*10%=25000元。
应纳增值税=80000-25000=55000元。
案例二:
某生活服务类型企业2019年4月1日成立,选择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1日测算,4月1日-6月31日,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规定条件。2019年7月10日申报6月份增值税可以采用加计抵减。4月进项税额为100000元,5月进项税额为150000元,6月销项税额为200000元,进项税额为160000元。计算6月应纳增值税额。
那么问题来了,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如何理解呢?也就是企业4月-6月三个月期间取得进项税额,如果没有计提,是否可以按照政策在2019年7月10日申报6月份增值税时,对4、5、6月补提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以笔者的理解,这是可以的。因为政策说的是:“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00000-160000=40000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6计提加计抵减额=160000*10%=16000元
补提4月加计抵减税额= 100000*10%=10000元
补提5月加计抵减税额=150000*10%=15000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税额=16000+10000+15000=4100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41000-0=41000元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纳增值税
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40000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41000元,本期应纳增值税为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1000元形成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然此案例也可以改为:某生活服务类型企业2019年4月1日成立,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7月1日测算,4月1日-6月31日,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规定条件。至2020年3月31日满足成为一般纳税人条件,2020年4月10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月6日申报2020年四月增值税,此时申报增值税也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规定。
当然笔者此处举例,说明连续12个月销售的问题,只是为了阐述企业何时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实际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主要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来执行,其中涉及认定条件内容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比如上例某生活服务类型企业2019年4月1日成立,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续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比如2019年9月经过税务局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此时从9月起也可以享受此政策。
附注: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2)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3)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4)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