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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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可延后分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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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政策原文
适用对象:
个体户
企业规模:
超大型企业
企业阶段:
初创期
适用税种:
个人所得税
政策效力:
已生效,全面执行
适用对象: 个人
企业规模: 超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政策效力: 已生效,全面执行
企业阶段: 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
适用税种: 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19-05-07 15:55:09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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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总部经济园区位于宁波中心城区,是宁波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以新经济为核心的新型城市经济开发区。2015年10月正式开园,规划总面积约16.5平方公里。紧邻宁波北出口,两小时经济圈可到达上海、杭州、南京等地,距离市中心、飞机场、火车站20分钟路程。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高架等贯穿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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